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工作日15日
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级层 省级 办理对象 法人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是否涉及中介 不涉及中介服务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30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15
是否收费 收费方式 不收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不涉及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批文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邮递办理结果
办理形式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窗口纸质核验办结 通办范围 定点办理
监督投诉 (0371)68108215 咨询电话 (0371)68108032,68108033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办理地点 郑州市金水东路18号行政服务大厅
交通指引 地铁1号线农业南路站D出口向西350米,公交金水东路农业南路站(43、47、115、186、305、B38、游568)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该事项的办理进程
(1)《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第11、13、17、19、27、33、35条。开办矿山企业,履行探矿权人义务,设立国家矿区、重要矿区,关闭矿山,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均应编制各类矿产资源储量报告。(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4)《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供矿山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储量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储量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第二十七条,“在提出采矿申请前,应当持合法取得的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第四十二条,“采矿权人应将新增的矿产储量报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核准”。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闭坑前提交闭坑报告”。(5)国土资源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二十三条,矿产资源储量认定自收齐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应在30日内完成。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要求
储量评审备案基本信息表
电子档
申请人自备 1 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表
纸质
申请人自备 1 1

1

申请人携法人单位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