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工作日10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级层 省级 办理对象 法人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是否涉及中介 不涉及中介服务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20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10
是否收费 收费方式 不收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否

收费依据:不涉及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批文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邮递办理结果
办理形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只须办结后领取结果 通办范围 全国
监督投诉 0371—68108215 咨询电话 0371—68108762、68108770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才高街与正光路交叉口往北100米毛尖大厦一楼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
交通指引 乘坐162路、Y31路公交车,在正光路众旺路下车;或乘坐地铁1号线,在农业南路站下车。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该事项的办理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要求
申请单
纸质
申请人自备 1 0

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